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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铁路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时间:2007-09-26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9-26

执行日期:2007-9-2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铁路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根据铁路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条 铁路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

  第四条 铁路工程包括:铁道运输专业、铁道电务专业、铁道工务专业、铁道机务专业、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建筑专业。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铁道运输、铁道电务、铁道工务、铁道机务、铁道车辆管理、铁道建筑中的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铁道运输专业:铁路行车组织、站场及枢纽作业、铁路运输经济、信号联锁闭塞。

  (二)铁道电务专业:铁道通信系统维护及检测、铁道信号维护及检测、铁路信号技术处理、信号网络分析、自动控制、车站信号控制、区间信号远程控制。

  (三)铁道工务专业:铁道线路轨道工程、路基工程、选线设计、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养路机械。

  (四)铁道机务专业:机车运用、机车检修、铁道供电、铁道给水。

  (五)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货车或客车的检修与运用、制冷与空调技术处理。

  (六)铁道建筑专业:线路路基、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工程、通信信号及铁道电气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本专业中专毕业,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四)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的主要技术人员(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十条 、政策及技术标准、

  规程、规范和规定,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应用。

  (三)能独立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或故障,有较丰

  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实践经验。

  (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独立承担较

  重要的技术攻关工作。

  (五)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技

  能。

  (六)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二条 工作经历与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具体负责过生产工艺、安全生产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少于2项。

  (二)参加过2项以上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并较好地完成其中一部分工程项目的组织施工工作。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以上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技术攻关的研究工作。

  (四)参加过2项或主持过1项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的工作。

  (五)作为主要成员完成企业的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年度计划、生产计划的编制工作不少于3项。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一)获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二)获县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三)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第十七条 本条件所称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第十八条 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第十九条 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鉴定,技术报告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交通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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