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锡政办发〔2008〕164号
发布日期:2008-6-30
执行日期:2008-6-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推动落实省综治办、公安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公通字(2007)188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确定宜兴市官林镇等4个镇为市级试点单位,江阴市华士镇等8个镇(村)为县级试点单位。为认真做好这项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完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自防自救体系、夯实农村消防基础、控制和减少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开展,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综治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财政局、农林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在市消防支队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各地要成立试点工作组,明确专人负责,根据《无锡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参考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抓紧实施,及时通报试点工作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7月10日前)
各地要抓紧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指导试点单位贯彻《标准》。各地动员部署情况于7月15日前报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11月30日前)
各地试点工作组要及时深入试点单位宣传贯彻《标准》,研究安排试点工作,督促试点单位按照标准要求自我检查、自我完善,逐项落实。试点期间,各地公安消防、建设部门要定期赴试点单位现场指导,必要时蹲点指导,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质量。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检查指导。
(三)总结验收(12月份)
12月上旬,各地要对照试点建设标准,对试点乡镇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各地要继续督促完善,确保尽快达到标准。期间,市政府将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试点工作经验,并纳入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统一考评。
四、工作要求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具体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及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造等新农村建设实事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加强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建设,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农村防御火灾的能力。各级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标准》,结合实际,逐项细化量化,认真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积极协调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无锡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参考标准
一、消防组织建设
(一)乡镇成立由安监办(站)、公安派出所、工商、财政、企管、农机、村镇建设、水务、电力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明确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
(二)行政村、组成立由村主任、治保主任、村民小组长、警务室民警等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兼职消防安全员,组建志愿消防队,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村民防火灭火能力。
(三)驻镇、村企业、场所按照消防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结合新农村建设乡镇规划全履盖工程和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在乡镇建设规划编制或调整时,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同步规划和建设。
(二)消火栓、消防取水码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能满足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
(三)试点乡镇行政村消防水源建有率90%以上。
三、消防队伍建设
(一)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10亿元、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易燃易爆化工企业较多的乡镇,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每个公安派出所配备1台以上消防手抬泵及相应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消防车,消防执勤力量到位。
(三)一般企业建有群众性义务消防队,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与所在村签订消防联防协议,实行村企联防。
(四)农村专职消防队、派出所保安联防消防队、企业义务消防队和群众志愿消防队组织机制健全,有经费保障,建队规范、设备齐全、活动正常,适应农村火灾扑救工作的需要。
四、农村消防宣传
(一)在乡镇、村所在地及人流量较大处设置固定宣传栏。每个村和组不少于1处,镇区不应少于3处。在农村主要路口、村民集中居住区、小集镇、驻村企业等处张贴防火公约和消防宣传标语。
(二)向村民发放农村消防工作宣传资料,每年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冬季集中对村民进行消防安全宣传不少于3次。
五、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一)派出所消防警务室、农村警务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企业、村委会开展消防工作。辖区无重大火灾隐患。
(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乡镇、村消防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镇与村、企业、学校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时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建立乡镇农村消防工作组织活动、农村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考评等消防工作制度,并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宣传、考评等方面的台帐。
(五)建立外来人口、弱势群体和家庭作坊基本情况登记簿,建立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档案,制定专职消防队、派出所消防保安联防队、村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联合作战的灭火应急预案。
六、农村消防工作保障
(一)明确乡村消防建设经费保障标准,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各级党委、政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地区创建、文明村镇建设的考评内容,自上而下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先进。
附件2:2008年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单位
一、市级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单位
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杨巷镇(黄家村)
新区:梅村镇(群力村)、硕放镇(溇金村)
二、县级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单位
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新桥镇(睦邻社区)
锡山区:锡北镇(赛门村)、鹅湖镇(青荡村)
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社区)、钱桥街道(西漳村)
滨湖区:胡埭镇(龙延村)、马山镇(古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