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京政办发〔2007〕54号
发布日期:2007-8-13
执行日期:2007-8-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关于公民申请 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三、关于法律援助事项
补充范围公民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六项法律援助范围外,还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三)因交通事故、工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四)因生产资料质量低劣,造成农民损失请求赔偿的。
市司法局
200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