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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08-13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京政办发〔2007〕54号

发布日期:2007-8-13

执行日期:2007-8-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关于公民申请 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三、关于法律援助事项

  补充范围公民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六项法律援助范围外,还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三)因交通事故、工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四)因生产资料质量低劣,造成农民损失请求赔偿的。

  市司法局
  2007年8月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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