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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

时间:2001-12-29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12-29

执行日期:2001-12-29

生效日期:1900-1-1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并公布实施,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为宣传、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全省各民族共同繁荣,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把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项共同的重要任务,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 》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权利,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努力加快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建设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四、要加快我省民族法制建设的步法,抓紧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省人民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依照新公布的自治法精神尽快提出《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的修正案草案,尽早完成修订工作。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职权,认真总结经验,依照新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对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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