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津政办发〔2007〕68号
发布日期:2007-7-31
执行日期:2007-7-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现就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的专门性 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严明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是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必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第十五次全会、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抓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惩戒工作。要加大对案件的查办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机关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委托等行为,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公共资源违法乱纪、谋取私利;严肃查处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着力防止行政机关公务员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依法维护群众利益。
各级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条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量纪,正确实施处分,避免处分畸轻畸重。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各级人事部门、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努力规范立案、调查、决定、送达、归档、备案、解除等工作环节,使处分工作程序合乎规范。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不服处分的申诉,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做好有关法规政策的清理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照《条例》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法规政策。在清理过程中,对法规政策主要内容与《条例》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条例》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对法规政策事实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对法规政策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凡与《条例》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要按照《条例》要求,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