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温政发〔2008〕47号
发布日期:2008-6-17
执行日期:2008-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温政发(2006)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