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
发布日期:2001-9-28
执行日期:2001-9-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科研与宣传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藏医药学,发展藏医药事业,发挥藏医药在医疗预防保健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