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5号)
发布日期:2006-12-22
执行日期:2007-1-1
生效日期:2009-10-1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 、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采取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港、澳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享有内地律师的执业权利,履行法定的律师义务。”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司法部令第99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