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5-25
执行日期:2001-5-25
生效日期:1900-1-1
(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新成果。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在新形势下用 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职权;认真总结经验,对过去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大立法工作力度,提高立法质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单行条例,努力推进全省民族立法进程。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把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贯彻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
全省各族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实现全省各民族共同繁荣,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新世纪富民兴黔事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