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内政办发〔2007〕89号
发布日期:2007-7-13
执行日期:2007-7-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贯彻《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 、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条例》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补充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需要制定规章的,要抓紧依法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法规政策,不得违背《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贯彻实施《条例》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
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要以严明的纪律为保证。各级人事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同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贯彻实施《条例》,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对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滥设职位的,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的,超职数配备人员的,违反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要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严格用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条例》实施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自治区人事厅。
20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