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文 号:宁党办[2001]26号
发布日期:2001-3-28
执行日期:2001-3-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市、县(区)党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审议通知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同日由江泽民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施行,这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新世纪初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全国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第十个五年计划,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区是民族自治地方,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推动我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建设“小而富、小而强、小而美”的新宁夏有着更为重要而现实的作用。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在全区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活动。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被实践充分证明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巨大优势和强大生命力的政治制度,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 院、人民检察院各司其职,严格依法办事,全面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各级政府也要通过各种方式,对所属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各有关方面都要密切协作,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以保证这部法律在我区的全面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