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杭政办函【2008】211号
发布日期:2008-6-5
执行日期:2008-6-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破解“停车难”,加强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和规章有关停车场所管理的规定。
八、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九、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
(一)实行停车收费审核和备案制度。
1.实行政府定价的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和确需收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入城口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确需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禁止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收入全额用于停车管理、停车设施维护和必要的停车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公布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小区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要全部用于改善小区环境或公共设施。
(五)室内停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后,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六)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市区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包括各类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3.在住宅小区内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2个小时的。
4.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七)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按车辆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公安、建设、城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杭州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费标准
车型 | 收 费 标 准 | |
8时-20时 (元/辆·小时) | 20时-次日8时 (元/辆·次) | |
小 型 车 | 一级区域:6 二级区域:4 三级区域:2 | 4 |
备 注 | 1、蓝、黑色和个性化牌照的机动车按小型车停车费标准执行,黄色牌照的机动车按大型车停车费标准执行,下同。 2、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3、按时计费的停车费,停车1小时内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按次计费的三级区域停车费,停车2小时内,减半收费。 4、为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经批准在小区外道路供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小型车包月停车费为每辆每月80元,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减半计收。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5、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停车场包月费按备注4规定执行,临时停车费按不高于道路停车泊位费标准确定。 6、杭州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所区域划分: 一级区域停车场所范围:东至中河路,南至河坊街,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体育场路、环城西路,北至环城北路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 二级区域停车场所范围:一级区域停车场所范围以外,东至绍兴路、环城东路,南至望江路,西至玉泉路、玉古路、学院路,北至文三路、文晖路、上塘路、松艮路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 三级区域停车场所范围:一、二级区域停车场所范围以外的所有市区道路停车泊位。 |
附件2
杭州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和确需收费的单位配套停车场所,入城口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车型 | 收费标准 (元/辆·小时) | 备 注 |
小型车 | 5 | 1、停车费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 2、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停车时间6—24小时的,按不超过6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3、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4、包月停车费由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 |
1、住宅小区机动车包月停放费 | ||
停车场地类型 | 收费标准 (元/月·辆) | 备 注 |
住宅小区内道路 | 100 | 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摩托车减半收取。 |
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库(场) | 360 | |
2、住宅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费 | ||
停车场地类型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住宅小区内道路 | 不足2小时,免费。 | |
连续停放2—24小时的(含首2小时),停车费每辆不得超过4元,期间进出小区,不得重复收费。 | 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摩托车减半收取。 | |
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库(场) | 每辆每小时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停车时间4—24小时的,按不超过4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
附件3
杭州西湖风景区内部分停车场所或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机动车 车型类别 | 收费标准 | |||
8时-20时 (元/辆·小时) | 20时-次日8时 (元/辆·次) | |||
国庆、 春节长假 | 旅游旺季双休日和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节小长假 | 其他时间 | ||
小型车 | 15 | 10 | 5 | 5 |
大型车 | 8 | 8 | 8 | 5 |
备 注 | 1、按时计费的停车费,停车1小时内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 2、旅游旺季:从每年的3月15日至5月31日和9月15日至11月30日。 3、景区内停车场所停车收费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