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司
发布日期:2006-9-11
执行日期:2006-9-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国资委: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依法治企的方针政策,增强国有企业 制度( )。
A.是
B.否
3、如实行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则总法律顾问属于( )。
A.专职
B.兼职
4、法律事务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人数及学历情况:
企业(集团)本部:
法律事务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人数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 人,有法学专业背景的 人;
企业集团全系统范围(含下属子公司):
法律事务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人数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 人,有法学专业背景的 人,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 人,有其他法律专业资格的 人。
5、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法律工作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情况( )。
A.参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并已经形成制度
B.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但没有形成制度
C.不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6、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法律工作人员作用的评价( )。
A.发挥了重要作用
B.发挥了较大作用
C.发挥了一定作用
D.基本没有作用
7、本企业近三年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2004 年度 | 2005 年度 | 2006年上半年(截止到6月30日) | |
法律纠纷案件总数(件) | |||
涉外案件数量(件) | |||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数量(件) | |||
挽回或者避免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
8、简要说明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法律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9、本企业是否建立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如有,请简要说明情况。
10、对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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