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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时间:2006-09-01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9-1

执行日期:2006-7-21

生效日期:1900-1-1

  (2006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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