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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工作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时间:2006-08-01

发文单位: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8-1

执行日期:2006-8-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

  为切实抓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推进适应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实际的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有关要求,经厅党组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工作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正确领导和重视关心下,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经费保障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尤其在“十五”期间成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基础设施投入建设资金最多的五年。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了使建设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普遍加强了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资金使用的优质、高效、安全,使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在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工作等领域,也存在个别铺张浪费、不事节约等现象,甚至在个别单位和少数干警中发生了腐败问题,虽然涉及面不广、涉案金额不多,但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站在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工作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资金运行的控制、监督和规范,建立健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有效遏制各类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为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廉洁高效、健康向上的良好环境。

  二、切实加强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和财务工作领域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岗位,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预防腐败发生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工作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

  (一)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规定,对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勘察设计(勘察、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建设准备(各类建设手续办理、现场“三通一平”等)、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工作环节实行规范管理。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基建工程建设工作纳入各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对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基建工程招投标,监理招投标,设计变更和基建工程拨付款等重要环节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杜绝个别人和少数人说了算。

  对各市、县、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监狱、劳教单位和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除保密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等基建项目可以不列入公开招投标范围外,都要按程序、按制度、按规范进行公开招投标,全面推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方式。

  各市、县、区司法局,监狱、劳教单位和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建设重大工程项目,都要成立基建工程领导小组及基建办公室,并明确规定工作职责和相应责任。基建工程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基建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上级主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不得包揽、干扰下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建设工作。

  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建工程参建人员的教育,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严格推行“十不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即:不准任何单位和任何人未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集体研究决定立项及确定设计方案和基建工程的各种使用功能;不准任何人利用职务和职权的影响违反规定通过暗示或设置障碍干预基建工程勘察、设计和建设的招投标;不准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不准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准任何人利用职务和职权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不准任何人利用职务或职权影响违反拨款原则、违反审核程序、违反规定拨付工程款、超前或全额拨款;不准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对超概算原因未经审查,进行拨付款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不具备工程质量验收条件下进行验收;不准领导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参与自己管辖范围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准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收受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贿赂,以及要求、暗示或接受基建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国内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钱物。

  (二)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物资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坚持 “政府采购为主,单位自购为辅”、“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和“招标方式为主,其他方式补充”等相结合,对物资采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要以“计划严谨、采购及时、质量保证、价格合理”为主要内容,以“降低成本、保障供给、堵塞漏洞”为主要目的,建立完善一套完整科学、规范合理的物资采购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要建立物资采购招投标委员会,完善物资采购招投标委员会把关、多部门参与的集体决策机制,加大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力度,理顺物资采购的管理工作。在物资、设备的采购、使用和处理等方面,要制定物资招投标采购管理细则、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以及物资管理、报废物资管理、物资进出库管理、设备招投标采购管理、在用设备运行管理、设备购置索赔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管理工作

  1、全面推行预算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一套从预算编制、审核、指标下达、预算实施、执行情况分析到预算考核的全面预算管理的完整流程,对资金使用进行全面预算、全员预算、全过程预算,实现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的紧密结合。要通过财务管理部门,年初将预算费用指标分解到月度,每月按计划下拨资金,月末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超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充分发挥资金与预算的互控作用,既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又实现对预算费用执行情况的有效监控,充分调动所属核算单位控制预算费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各单位要通过财务管理部门对所属核算单位账户开立、汇票流转和资金使用实行统一开支、统一报账、统一支付和统一审核制度,有效杜绝预算外开支、超预算开支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超过一定数额的单项开支,要实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有效避免使用现金带来的问题。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控,监狱、劳教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建设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要按照预算进度下拨项目资金,有效防止超规模投资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3、坚持集体决策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和财务账目联合签字等制度。大额度资金使用时,必须由使用部门经过严格的论证并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大额度资金使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工作的有效监督

  各单位应按照政务、狱务、所务、厂务、校务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和业务部门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要有效开展效能监察,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以及调阅有关档案、账册、资料和请有关人员说明情况等方式,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和财务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各单位要依据有关 和党纪政纪规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和财务工作中因疏于管理、监督,而导致违纪违规违法问题发生的,还要按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六年八月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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