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 号:国人部发 〔2007〕84号
发布日期:2007-6-7
执行日期:2007-6-7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 、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条例》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补充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需要制定规章的,要抓紧依法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法规政策,不得违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须事先征求人事部的意见。
五、贯彻实施《条例》要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
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要以严明的纪律为保证。各级人事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同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贯彻实施《条例》,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对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滥设职位的,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的,超职数配备人员的,违反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要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严格用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六、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领导
全面正确地实施《条例》,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认真抓落实。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强纪律惩戒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组织开展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是否严格执行了《条例》的各项规定,是否对有关法规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处分决定是否真正落实。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违反规定实施处分、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备案制度,及时掌握纪律惩戒工作情况,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动各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努力开创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人事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对《条例》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人事部。
人事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