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
文 号:司发通[2006]48号
发布日期:2006-7-26
执行日期:2006-7-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决定,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以下简称“法律六进”活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学法用法的新高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常委会决议,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 制度。
(六)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逐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五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与业绩考核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要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增强广大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要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建制、依法管理。各单位应通过公示牌、宣传册、触摸屏、开放日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五五”普法期间,在全国开展“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表彰命名一批“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等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在人员流动密集的地点设立固定法制宣传栏。
中宣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