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文 号:国粮办政[2006]152号
发布日期:2006-7-14
执行日期:2006-7-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1年,国家粮食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精神,制定了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五年来,全国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粮食系统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的 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作出突出成绩。
3.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本地区、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4.工作扎实,勇于开拓创新,善于开展调查研究,积极运用理论指导实践。
三、推荐名额
(一)2001~2005年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各省和自治区粮食局分别推荐3个,各直辖市粮食局分别推荐2个。
(二)2001~2005年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各省和自治区粮食局分别推荐3个,各直辖市粮食局分别推荐2个。
四、评选程序
推荐的2001~2005年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单,由省(区、市)粮食局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组织推荐,在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省级粮食局普法依法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报全国粮食系统“四五”普法领导小组审定。
五、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上报。
(二)评选对象要有广泛的代表性。评选对象重点是基层干部群众、基层工作人员和基层单位。
(三)各地要严格条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保证质量,积极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要在本省(区、市)粮食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为5至7天。
(四)公示后符合推荐条件的,省级粮食局普法依法治理机构要认真填写《2001~2005年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推荐表》、《2001~2005年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推荐表及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各一式3份,于2006年8月15日前报送全国粮食系统“四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表彰办法
对评选出的“四五”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将授予“2001~2005年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对评选出的“四五”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将授予“2001~2005年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七、组织领导
国家粮食局“四五”普法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审定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杨绪珍 于涛
联系电话:010-63906294 63906252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