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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7-05-25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杭政办〔2007〕28号

发布日期:2007-5-25

执行日期:2007-5-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为引进国内外智力资源,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带动一批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点行业保持或赶超省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不断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特制定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以下简称“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

  一、“特聘专家”每年选聘一次。“十一五”期间,全市特聘专家总数达到100名左右。

  二、“特聘专家”的选聘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面向国内外(本市除外)选聘。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

  四、“特聘专家”岗位范围:

  (一)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技术上达到省内领先,或有可能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重点建设学科或重点科技项目。

  (二)科研实力雄厚,处于省内外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或能填补本市空白的学科、项目。

  五、申请设置“特聘专家”岗位所在单位条件:

  (一)具备支持该学科发展、项目研发的学术、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

  (二)能够为专家提供必要的研发经费以及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特聘专家”岗位职责:

  (一)主持重大科研(科技)项目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

  (二)传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或关键技术;

  (三)领导本学科人才梯队建设;

  (四)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省内领先或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七、“特聘专家”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所在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设岗申请,并填写《钱江特聘专家岗位设置申请表》, 按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直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按属地关系报各区、县(市)人事局。

  (二)初审。市直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单位)或各区、县(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科发展、项目研发和学术技术梯队建设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初审,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提出审核意见送市人事局。

  (三)复审。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

  获准设置的“特聘专家”岗位由市人事局发文公布。岗位有效期不超过3年,两年内未选聘到“特聘专家”的,该岗位自动取消。

  八、“特聘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在科技创新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四)具有带领本学科、行业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省内领先或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九、“特聘专家”的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聘。设岗单位必须面向国内外(本市除外)公开招聘(设岗单位已聘任的专家符合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在此基础上,填写《钱江特聘专家候选人推荐表》,提出候选人推荐意见,按隶属或属地关系分别上报各区、县(市)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

  (二)评议。市直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县(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报送市人事局。

  (三)复评。市人事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审定专家人选名单。

  (四)公示。人选名单在杭州市人事局门户网站( )公示一周后,由市人事局发文公布。

  十、“特聘专家”实行岗位聘任制,由设岗单位与受聘专家在岗位有效期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报市人事局备案。总聘期至少1年,一般不超过3年,实行分段聘任,一年一聘,考核合格的可续聘。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十一、经批准的“特聘专家”,由市人事局颁发杭州市特聘专家荣誉证书,在聘期内享受市“特聘专家”工作津贴,同时享受设岗单位提供的有关待遇。符合杭州市人才居住证制度要求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市民待遇。

  “特聘专家”由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工作津贴,要求设岗单位给予专家的报酬及直接支付生活补助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的“特聘专家”工作津贴,由市本级财政承担50%,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财政承担50%.设岗单位为“特聘专家”提供的相应待遇所需的资金,企业在“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或“事业基金”科目中列支。

  十二、聘期内,设岗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特聘专家”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十三、“特聘专家”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

  (一)设岗单位应提出岗位目标和年度目标;

  (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设岗单位工作绩效和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年一考核;

  (三)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特聘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和学科发展、项目研发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评估,并对设岗单位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十四、对聘任期内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特聘专家”,由设岗单位报请市人事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五、市人事局负责“钱江特聘专家计划”实施的日常事务工作。

  十六、市本级安排的“特聘专家”工作津贴在杭州市人才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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