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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02-05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津政办发〔2007〕008号

发布日期:2007-2-5

执行日期:2007-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责任心和紧迫感,立足企业,落实责任,扎实工作,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二、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总工会负责研究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要按期填报,并制定清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定期通报企业工资清欠工作情况。

  三、各区县、各局和集团、总公司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加强对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分类指导与监督检查。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无存续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08号)和《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要求,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方法筹措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各集团、总公司要将所属企业清欠工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不能按期完成工资清欠任务的,要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同时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救助力度,对企业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由各集团、总公司统筹平衡,积极筹措资金,通过在系统内调剂或借款方式予以解决。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控。通过对企业使用工资手册情况的检查,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对有拖欠工资问题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人民银行要将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名单及企业拖欠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的人数等相关内容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大事记,严格其贷款程序;市建委要对有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行限期停止新项目投标或吊销资质的处罚,对外地企业要清理出市;各级工会要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行政)主持、企业负责、职工(工会)监督的工作格局,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方式,对清欠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五、坚持标本兼制,健全、完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把解决工资历史拖欠与建立预防和解决新欠的机制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工资支付情况的适时监控;在继续做好困难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将建设领域实行的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扩大到其他企业,通过强制企业在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切实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使用外来务工人员实行严格限制;工商部门要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将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记入诚信记录。

  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注重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按时完成清欠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七年二月五日

  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部分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企业还在产生新的拖欠,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尽早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 、行政救济措施。

  (八)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九)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十)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十一)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五、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

  (十二)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责任。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组织摸清拖欠工资的底数,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措施,抓好落实工作。积极研究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

  (十三)完善协调机制。经国务院同意,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劳动保障部、国资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解决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

  (十四)加强统计管理和工作调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工作,定期了解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及时检查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进度。

  (十五)稳妥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难度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及办法,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增强工作预见性,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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