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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4-23

发文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锦政办发(2008)36号

发布日期:2008-4-23

执行日期:2008-4-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锦州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扎实推进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根据《辽宁省关于印发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综治办发(2008)11号),我市决定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 ,揭露传销的危害及伎俩,使群众深入了解传销的真实面目,自觉远离传销,积极举报传销;使房屋出租业主充分认识到将房屋出租给传销组织和人员就是违法,增强抵制传销的自觉性,使传销人员无藏身之地。通过宣传教育,努力形成对传销活动人人抵制,人人揭露,人人喊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形成广泛的打击防范传销群众基础。

  4.建立打传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村)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工商局和工商所之间,公安局和派出所之间也要签订创建“无传销社区(村)”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5.建立打传监管网络。各级政府在创建活动中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各级基层组织和执法单位,要各司其职,强化配合。

  五、实施步骤

  1.试点推广阶段(3月初—4月中旬)。在凌河区抓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先行试点。

  2.全面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4月底)。召开全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现场会议,介绍试点经验,部署全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创建活动。

  3.申报阶段(5月初)。这次创建活动的重点地域为城市和郊区,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申报,做好详细登记备案,并于5月中旬报市创建活动办公室。

  4.全力争创阶段(4月下旬—10月底)。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在辖区内认真开展调查摸底,详细了解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培训场所的出租房屋情况,并予以登记。要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排查案件线索。对发现传销线索的,及时与职能部门沟通联系,职能部门对传销头目和骨干人员立案处罚,对为传销出租房屋的业主要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5.检查验收阶段(11月初—12月底)。各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申报的社区(村)进行验收,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适时对创建社区(村)进行抽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坚定信念,打好创建活动攻坚战。打击传销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综合治理和关注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和厌战心理,坚定必胜信念,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打好这场创建活动硬仗。

  2.缜密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创建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和系统工程,因此一定要总揽全局,科学策划,细心安排,逐步完善各项工作措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3.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树立一盘棋思想。打击传销,开展创建活动任务繁重,因此各职能部门一定要在立足本职基础上,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形成强大攻势,把传销活动彻底铲除。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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