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明政办(2008)50号
发布日期:2008-4-21
执行日期:2008-4-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三明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公安部《关于做好2008年火灾隐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08)113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及国务院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年”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北京奥运会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持续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全面排查治理重点场所、重点行业的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属于排查治理范围的各类场所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重点场所、重点行业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2005年以来已整改销案的三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不发生反弹。推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单位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全市的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
三、组织机构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洪明德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陈建平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安监、经贸、外经贸、工商、教育、监察、民政、交通、农业、农办、文化出版、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实施、督促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排查治理的职责分工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全生产监管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协调和指导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处理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定期研究部署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牵头组织对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问题,切实加强本行政区的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对消防部门报请停产停业处罚的,要在7日内予以正式答复,并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三)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等。具体职责分工: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及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卫生部门负责医院、卫生所等医疗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文化出版部门负责公共文化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旅游部门负责星级饭店、宾馆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经贸部门负责本系统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工业和商贸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外经部门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交通部门负责车站、码头等交通行业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人防部门负责人防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广电部门负责广播影视传播媒介等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质监部门负责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排查治理;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旅馆业(非星级)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查整治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消防部门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对以上责任部门未涉及到的治理对象进行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导工作。
五、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2)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4)客运车站、码头。
(5)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
(6)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影响当地火灾形势稳定的其他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2.消防 ,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进一步巩固火灾隐患治理成效。
4.冬防排查整治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各地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验收阶段(12月)
市政府将对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考评,各地也要组织人员对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评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于12月5日前书面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为北京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环境的现实需要,提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杜绝应付、走过场的想法和做法,切实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治理。特别是“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突出的地区,要对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的要求,继续推进“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发动群众。各地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社区(村)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深化消防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既要宣传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效果,又要曝光一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反面典型,教育引导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年”的浓厚氛围。
(四)认真做好信息录入和报送工作。各地要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填报录入至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各地要在每季度末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和《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附件1)报送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填报《重大火灾隐患一览表》(附件2)。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要在2008年12月25日前报市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中发现的重要信息、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 起止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人员密集场所 | 易燃易爆单位 | “三合一”场所 | 高层建筑 | 地下空间场所 | 文物古建筑 | 消防产品处罚 | 其他 | |
排查单位、场所(处) | ||||||||
发现一般火灾隐患(处) | ||||||||
已督促整改一般火灾隐患(处) | ||||||||
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处) | ||||||||
已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处) | ||||||||
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份) | ||||||||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份) | ||||||||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书(份) | ||||||||
复查意见书(份) | ||||||||
责令“三停”(家) | ||||||||
拘留(人) | ||||||||
有关部门依法吊销隐患单位执照(家) | ||||||||
有关部门依法查封隐患单位(家) | ||||||||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 ||||||||
罚款(万元) | ||||||||
没收(套、件) |
附件2
重大火灾隐患一览表
挂牌督办(家) | 正在整改(家) | 整改完毕(家) | 已经销案(家) | 其中各大队报请设区市政府督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