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泸市府办函〔2008〕65号
发布日期:2008-4-18
执行日期:2008-4-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泸州市贯彻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四次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服务大局、确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贯彻落实《规定》的顺利实施,成立以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泸州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残联相关负责人及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贯彻实施《规定》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联络员,负责为贯彻提供相关信息和 的准备工作;负责超标准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规划的进一步补充完善;协调财政、银行部门做好非机动车登记新编收费编码的编制工作及非机动车登记软件开通的调试安装。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也要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按《规定》内容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7月31日)。
(一)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按《规定》要求,负责对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和5月1日后购买的符合国家设计生产标准的非机动车登记注册、办理牌证;对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人力三轮车、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准上路行驶,并责令限期自行处理。对不听劝阻仍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依法予以扣押、收缴;公安交警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要加强对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证照、号牌的查验及载客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管理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做好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各个环节的清理工作。必要时要组织联合执法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要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和不登记注册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予以处理。
8月1日起,公安交警及相关部门,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将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纳入常规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动员、实施等各个阶段的准备工作,制订和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法依纪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