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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5-10-31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10-31

执行日期:2005-1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明确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2005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四五”普法规划、决议贯彻实施的最后一年。充分利用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这一契机,掀起一年一度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高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现就开展2005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宣传活动作出如下安排:

  一、活动主题

  2005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认真开展好以宪法为核心的 进社区等活动形式,不断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四)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的普法职能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在积极配合全国普法办组织好各项宣传活动的同时,认真组织有关人员撰写稿件,确保稿件质量。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单位的联系和沟通,畅通信息渠道,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各项宣传。对拟在中央媒体上宣传报道的信息资料,要及时与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联系;对拟在中央电视台宣传的重要活动,要与当地电视台协调,并及时将活动信息以声像的形式传输到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中国法治报道》,文字资料传送:cctv12 news @ vip.sina.com.

  各地各部门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活动方案及各项活动开展情况,请及时报送全国普法办公室。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联系人及电话:孙跃年010-65205811 65205544(传真)

  中央电视台

  联系人及电话:毛亚飞13381139187 68550953(传真)

  李鸣13071171730 68550986(传真)

  中宣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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