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发布日期:2005-9-14
执行日期:2005-11-1
生效日期:1900-1-1
经2005年9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 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向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大连市司法局、财政局公布的《大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违反本办法,拒绝受理公民提出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或者受理后不履行法律援助责任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