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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财政部、 司法部
文 号:财行[2005]191号
发布日期:2005-9-6
执行日期:2005-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为落实国务院《 定的地区,将暂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