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温政办[2005]150号
发布日期:2005-8-26
执行日期:2005-8-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的受援对象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办理外,民事案件的受援对象要扩大到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不因经费、人员的短缺而减少援助数量;凡有条件的县(市、区)都可将受援助对象的经济条件放宽为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群体,对于无固定收入者,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要实行与本地人员同等待遇,对人数众多的欠薪案件,可以直接予以受理;对职工工伤赔偿案件,应尽可能放宽条件,给予法律援助。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搞好刑事法律援助活动与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使符合受援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要采取便民措施、简化办理程序,保障受援人及时获得援助。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窗口服务,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情况紧急需要及时办理的,应先提供援助后补办手续,对行走不便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五)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各地法律援助中心要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中心各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规范队伍网络。要加强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律师随同解决涉法信访工作和“12348”法律咨询热线工作,及时掌握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和覆盖面,推动法律援助和依法维权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