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赤峰市人民政府
文 号:赤政字[2005]119号
发布日期:2005-8-8
执行日期:2005-8-8
生效日期:1900-1-1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立户列编和收编直管以后的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抓好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全部工作的基础,也是基层政权组织的重要职能机构之一,它与基层人 的规定,本着分级负担的原则,认真落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所工作所需经费。市级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费每年列入当年预算10 万元;旗县区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费不低于市级标准的50%列入当年预算。司法所工作经费由各旗县区按基层政法组织经费标准安排。各苏木、乡镇(街道)要本着实际需要,千方百计落实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同时要协调村、嘎查、居民委员会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妥善解决好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助,保证基层调委会正常开展工作,调动和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活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工作的指导,真正沉下去,切实帮助基层解决业务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别要引导基层司法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当地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要突出人民调解工作这条主线,加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坚持以人民调解为主线的同时,做好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等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主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及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共同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