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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监狱局关于处理罪犯控告、检举工作的规定

时间:2005-08-01

发文单位:江西省监狱局

发布日期:2005-8-1

执行日期:2005-8-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罪犯控告、检举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 奖励与保护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规范对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案立案标准》规定之一的或有余罪的,交由监狱狱内侦查科查处;反映罪犯严重违反监规,不够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交由监狱分管改造领导批示的部门查处;反映罪犯一般违犯监规的,由监区查处。

  (三)罪犯控告、检举监狱工人或其他监外人员的材料,其中反映监狱工人或监外人员违法行为的,交由监狱公安(保卫)科或转其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涉及狱内案件的,交由监狱狱侦科与公安(保卫)科共同查处;反映监狱工人违犯规章制度的,交由监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查处。上述查处工作,监狱有关单位及部门均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对罪犯的控告、检举应认真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或情况告知罪犯本人,并将查处结果记录在案。控告、检举人对查处结果不服的,可由上一级组织复查,根据复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监区、监狱刑罚执行科应当建立罪犯控告、检举专门登记本、统计表和相关台帐,并按年度集中保存罪犯控告、检举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奖励与保护

  第十一条 对罪犯的检举,经查证属实,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有立功表现的,给予刑事奖励;诬告行为视情予以教育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罪犯提出的控告和检举材料,或阻止罪犯的控告、检举活动,更不得以此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加强控告、检举的保密工作,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给被控告、被检举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控告、检举的内容。保护提出控告、检举罪犯的人身安全。如控告、检举人有受到报复危险的,应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监狱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监狱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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