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5]81号
发布日期:2005-7-21
执行日期:2005-7-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泸州市司法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 改制脱钩后收回的专项编制中调剂解决,乡镇机构调整后的空余编制,也应积极争取,调剂使用。今后新增加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用于基层司法所,以尽快解决司法助理员的缺编问题。
5.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参照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干警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1.建所条件
司法所建设应优先解决“有编制、有结构、有专职人员、工作成效显著的司法所”。
司法所建所条件是:①机构是经所在区(县)编委批准的独立结构;②有3名以上专(兼)职司法助理员(其中至少有1名属于司法行政专项编制);③管理体制为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同等规格。
各区县应按此要求和结合乡(镇)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的实际抓好司法所建设。
2.建设方式
采用新建、购买、改(扩)建与其他单位合建的方式,提倡采用新建的方式,由区县司法局结合实际自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方案、组织工程招投标或采取比选方式,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建设。新建、合建、购买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均应具备“三室一庭”,即具备办公室、会议(接待)室、档案(资料)室、调解庭。
3.建设用地和相关税、费
凡采用新建方式建设司法所,其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
4.建设资金
为确保司法所建设能出成效,在充分用好国债资金的基础上,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解决部分匹配资金。市政府决定对列入中央国债资金建设的司法所,每个由市财政补助1万元,区(县)、乡(镇)财政也应作相应的资金匹配。各区(县)司法局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提取业务收入10%作为司法所建设发展基金,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5.加强信息反馈
建立司法所建设工作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市、区县司法局都要加强司法所建设项目的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档案,完善项目立项、规划编制、项目审批、专项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基础性工作,以规范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三)规范业务建设
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奖优汰劣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自我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业务公开公示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三、加强领导,确保司法所建设取得实效
司法所建设涉及人事、编制、资金、建设等,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区县司法局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要成立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司法所建设工作。将司法所建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
司法所建设工作事关维护稳定的大局,事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使全市大部分司法所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充实加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基础设施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