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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10-20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事厅

文  号:闽人发[2006]162号

发布日期:2006-10-20

执行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才中介机构:

  为规范我省人才市场监督员管理工作,保证监督员在人才市场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促进全省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精神,特制订《福建省人才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才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人才市场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管理工作,保证监督员在人才市场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监督员队伍的目的是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推动人才市场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三条 省、市人事部门定期从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设区市人事部门中聘请监督员。聘请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

  (二)从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

  (三)熟悉人才市场管理等 和相关政策。

  第七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人事人才工作的有关会议;

  (二)参加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人才市场检查活动和对人才市场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加人才市场管理有关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第八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三)遵守纪律,服从安排,保守秘密;

  (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监督业务水平。

  第九条 监督员的业务管理由省、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员在省、市人事部门的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监督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续聘、辞聘或提前解聘;新一届监督员产生时,未能被续聘的人员自然解聘。监督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累计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人事部门安排的有关活动的,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参与人事部门组织的工作时,由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的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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