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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5]183号
发布日期:2005-7-20
执行日期:2005-7-20
生效日期:1900-1-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 诉讼,全市各法院应当在立案接待大庭公布本市所有注册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