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深圳市人事局
文 号:深人发〔2006〕58号
发布日期:2006-10-16
执行日期:2006-10-16
生效日期:1900-1-1
受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的委托,外国专家来深圳工作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的名义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印发施行。
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未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不得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外国专家证》的发放、换发及延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 )下载或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申办;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但应经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应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应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加盖公章并由深圳市外国专家局行政授权人签字后方为有效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四)其他事项:
1.办理职业(Z)签证
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工作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聘用专家单位应保留许可证复印件)。
2.办理《外国专家证》
(1)已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入境后15日内,由聘用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人存根》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1份、专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办理《外国专家证》;
(2)已在华工作但因各种原因需要转换工作单位的外国专家或因特殊情况在来华前未能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须在转换工作或入境后15日内,由聘用单位持以下材料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
① 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1份;
② 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1份;
③ 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④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1份;
⑤ 聘用协议或合同(与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时所要求的相同)复印件1份;
⑥ 专家护照复印件1份;
⑦ 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上述申请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与聘用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延期。
(3)来深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办理《外国专家证》后,凭《外国专家证》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等相关手续。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后颁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后方可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并在入境后30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