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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5-06-15

发文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5-6-15

执行日期:2005-6-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长会议的性质

  第三章 会长会议的职责

  第四章 会长职责

  第五章 会长会议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六章 附则

各 协会会长会议规则》(试行)已经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试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以下简称“会长会议”)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长会议的性质

  第二条 会长会议由协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是协会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会长会议对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会长会议的职责

  第四条 会长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长会议有权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1、协会日常工作的事项;

  2、协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3、审批和调整预算内支出项目以及不满三十万元的预算外支出项目;

  4、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

  5、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遇到的突发事件;

  6、经律师代表大会授权,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做出必要的解释,并协调决议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7、对协会工作规则做出解释;

  8、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协会顾问;

  9、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10、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研究提交律师代表大会的议题,审核提交律师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

  11、研究处理与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系;

  12、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会长会议有权就下列事项提请理事会审议:

  1、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3、协会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预算外支出项目;

  4、不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5、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6、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向理事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代行理事会职能。

  第四章 会长职责

  第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

  第七条 协会的会长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罢免。

  第八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三)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签署协会文件;

  (五)代表协会协调处理与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系,出席相关社会活动;

  (六)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决定会长基金的使用;

  (八)决定不满五万元的预算外支出项目;

  (九)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副会长按照会长会议的分工,分别主持各分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第五章 会长会议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两周一次。会长或两名以上副会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长会议。

  第十二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及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在讨论专项事务时,可要求专门委员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会长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副会长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长在集中集体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会长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以备会长会议成员及协会监事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试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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