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盘政办发[2005]50号
发布日期:2005-6-13
执行日期:2005-6-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全市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全市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市政府:
为全面加强全市基层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保障基层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辽司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业务工作。
基层司法所担负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 和公证机构脱钩改制后原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撤乡并镇精简人员后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应集中使用,主要用于充实基层司法所,不得挪作他用。
二、规范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
(一)司法所公职人员一般应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
(二)司法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一律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试用期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三)新任命的司法所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
(四)司法所所长的任免、交流、改任、晋升、降职等,由县(区)司法局事先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乡镇(街道)可以对司法所所长的任免、交流、改任、晋升、降职等向县(区)司法局、干部任免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司法所在编在岗人员的配备、轮岗、交流、回避等人事变动,由县(区)司法局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办理。
三、加强基层司法所基础建设
各乡镇(街道)应立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所设施现状,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改善司法所基础设施条件,满足司法所履行各项职能的基本要求,同时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设备,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物质保障。司法所业务经费应列入县(区)财政预算,由县(区)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盘锦市司法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