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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5-06-13

发文单位: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文  号:秦政[2005]88号

发布日期:2005-6-13

执行日期:2005-6-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秦各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搞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法律援助条例》为指导,以援助贫困群众、弱势群体为宗旨,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为主线,以抓好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重点,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确保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 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以下承办案件的材料: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和反馈卡;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结案报告。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将材料退还,由承办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负责归档保管。并将原材料的复印件上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档。

  五、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每名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义务办理一至二件法律援助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积极支持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三)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终止办理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四)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具备援助条件的,应当提请法律援助机构撤销其受援资格。

  (五)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拒绝或中止法律援助。

  (六)法律援助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六、法律责任

  (一)法律援助人员拒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积极支持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责令改正。

  (三)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四)受援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全部费用。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民心工程”的需要,也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要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法律援助条例》,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二)搞好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认同度。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全面的了解,引导他们依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认同度。

  (三)严格管理,提高办案的质量。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地承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和承办;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练、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提供优质法律援助。

  (四)增强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救助制度,直接面向社会困难群体,解决他们涉法问题,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言行和举止,要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理念,处处关心困难群体的疾苦,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要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杜绝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收取当事人的财物。要诚实守信,廉洁公正,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法律援助中心电话:12348.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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