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泸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文 号:泸基协[2005]1号
发布日期:2005-6-6
执行日期:2005-6-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基层 名称进行执业;
6:不诋毁同行,不以支付介绍费等手段争揽业务,不进行不正当竞争;
7: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案件中,不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8:不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9:不参与或指使当事人向有关司法、仲裁、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请客送礼;
10:不做有损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的事情;
11:不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
12:不做有损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13:不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人员正常工作;
14:不酒后出庭或酒后进行调查取证;
15:不强行为当事人进行代理;
16:不指使当事人参与、组织群体性上访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17:不同无执业资格的“司法掮客”办理案件;
18:不在不符合规定的其它组织兼职从事法律服务;
19:不做有影响当事人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事;
20:不放任违规代理、违法代理的人和事。
承诺人:
二○○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