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法部令第94号
发布日期:2005-5-24
执行日期:2005-5-24
经2005年5月24日部务会议审议修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 执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两个《安排》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司法部在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以及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文件中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