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司法厅
文 号:马司[2005]26号
发布日期:2005-5-18
执行日期:2005-5-18
生效日期:1900-1-1
当涂县司法局,市、县 的;
(三)请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
(四)残疾人、老年人请求借款人清偿义务的;
(五)农民工索要小额工程款的;
(六)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城镇居民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五条 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赡养、抚育、扶养协议;
(二)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赔偿协议;
(三)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追索侵权的赔偿协议;
(四)国家赔偿协议;
(五)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发放协议;
(六)其他确需公证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给予法律援助外,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是受援对象和受援范围均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 当涂县的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由当涂县司法局另行制订标准。
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