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大连市律师协会
文 号:大律发[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5-9
执行日期:2005-5-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章 研究活动与成果推广
第四章 附则
各 ;
(三)接受会员提请研讨的疑难案件;
(四)市律师协会或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研究任务。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的研究活动或拒不接受依本规则交办的研究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以于下一年度将该委员除名。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主任、副主任可以通过自我推荐竞选产生,也可以由主管副会长提名,经市律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可以设秘书。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与市律师协会同届理事会的任期一致。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研究活动及其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三)负责承办并落实由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研究活动。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上述研究活动,并在主任不在时代行上述职责。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未能履行职责的,经主管副会长提议,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与继续教育专业委员会讨论并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研究活动与成果推广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坚持开放式的原则,以吸收和吸引尽可能多的大连律师参与为宗旨。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结合本专业的实际确定年度研究课题(项目),并组织相应的研讨活动,研讨活动每年应不少于两次。研究课题(项目)和研讨活动的安排,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在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方式:
(一)对本专业领域的法律和法理的学习和讨论;
(二)对本专业领域的律师实务进行专题(含论文)交流;
(三)举办业务讲座、论坛或沙龙;
(四)组织疑难案件的讨论;
(五)编辑出版业务论文集、专著;
(六)对立法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本专业委员会成员的部分出庭信息,以便广大律师观摩、指导和共同提高出庭水平。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重视其研究成果的推广,充分利用大连律师网站及时发布其研究成果,以使之能尽早由全市律师共享。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的研究工作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内容是市律师协会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的内容。参加活动的律师计入其该年度的业务培训课时。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律师协会会费拨付;也可通过与其它组织或个人合作研究获得;也可以接受其他资助。
第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名单,在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