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淮府〔2006〕57号
发布日期:2006-8-22
执行日期:2006-8-22
生效日期:1900-1-1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从2006年起,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中,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现就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拔原则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以业绩、贡献和创新能力为导向的原则,坚持严格选拔的原则,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专业技术领域中的骨干带头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范围是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驻淮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非公有制单位。
(二)选拔对象是在工业、农业、科研、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
(三)已享受过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或受过政府重奖的人员,如有新的业绩,可以列为选拔对象。
(四)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列为选拔对象。
三、选拔条件
(一)爱国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是近五年内创造的。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工业、农业、科研、卫生等领域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2.在教育领域的市学科带头人且获得省特级教师称号。
3.获得市及市以上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称号。
4.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5.获得省、部级综合表彰奖励的。
6.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获“全省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全国技能竞赛一等奖”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四)凡获得各类奖励的,以颁发的奖励证书为依据。集体获奖的,应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一般为前2名)。
四、选拔程序
(一)统一部署。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部署,并与选拔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同步进行。
(二)推荐。市、县、区属各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中央和省属驻淮单位、非公有制单位直接向市人事局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听取同行专家和有关人员的意见。推荐时要有两名市同行专家提出推荐意见。评选条件、推荐人选及材料要在单位公示。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和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三)审核。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及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性,经本级党组织审定后,报送市人事局。
(四)评审。市人事局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初审,对符合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的人选,由市政府审定后报送省人事厅评选;对其他人选以及没有通过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选的人选,按工业、农业、科研、教育、卫生、文化、新闻以及高级技工等专业进行分类,由专家评审组分别进行评审,提出初选名单。
(五)公示、审批。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查,并统筹名额,确定正式人选向社会公示后,由市政府审批。
五、选拔数量和津贴标准
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数量控制在20名内。首次选拔从2006年开始。
津贴标准为每人8000元人民币,一次性发放。
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由市政府颁发特殊津贴证书。
经费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专项列支。
六、组织管理
(一)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的领导,严格组织,严格管理。
(二)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自批准之日起有两年的考核期。考核期内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收回市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关心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创新能力。
(四)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要珍惜荣誉,不断进取,创造新的业绩。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