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泰政办发〔2006〕143号
发布日期:2006-8-16
执行日期:2006-9-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 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泰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统一样式。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在聘用合同签订或变更、解除之日起30日内送主管部门审核,并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鉴证备案手续。人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对聘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人事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被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变更合同书等,可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泰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泰人发(2002)22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