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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泸州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4-16

发文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泸市府办函[2008]63号

发布日期:2008-4-16

执行日期:2008-4-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市供销社、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共同制订的《泸州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泸州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供销社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泸州质监局二○○八年四月三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7)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124号)精神,加强烟花爆竹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形势的长期稳定,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严格落实基层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督查监管,集中力量打击烟花爆竹私产、私销、私储和私运等违法行为,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以排查、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打击非法储存、运输的不法行为为重点。各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严控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要彻查流通渠道和源头,坚决予以取缔。尤其是曾经有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人员及可疑地点,要加强排查,将责任落实到专人。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窝点,要坚决予以捣毁并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来源和烟花爆竹的销售渠道;对生产工具、成品、半成品要一律予以收缴;对运输、储存和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集中整治中,要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整合各方力量,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增添工作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三)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监管力度,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的,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以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重点,把非法生产导致的烟花爆竹事故作为典型 。

  市供销社负责加强安全经营管理,对所属企业、业主加强监管督察,严禁购进非法产品,严禁经销非法产品,严禁向无证摊点销售产品,严禁“三违”、“三超”储存产品。

  市工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行为。

  泸州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六、工作要求

  (一)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各级安监、公安、供销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即日起,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进行排查和不间断打击。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凡未开展检查或是检查不认真,导致明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发现,或是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要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对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处理。同时对已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但没有导致安全事故的,也要追根寻源、严肃查处,以防患于未然。

  (四)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5月10日结束。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于5月10日前将本辖区的开展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烟花办。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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