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人事厅
文 号:赣人发[2006]10号
发布日期:2006-7-7
执行日期:2006-7-7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艺术、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正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江西省艺术专业一级编剧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艺术专业一级编剧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戏剧创作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很高的创作水平,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独立创作高质量的新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 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二)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三)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文献资料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二)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市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三)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二)全面运用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三)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自动化、网络建设、计算机系统开发等图书情报资料现代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市级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参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2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1项或省级三等奖2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人员(排前2名)参与完成省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前2名)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三)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处于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出版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排名第一、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5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刊物。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2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或省级一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人员(排前2名)参与完成省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5项。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5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前2名)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7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全国图书馆界处于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出版学术著作2部(独著),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8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刊物。
江西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一)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二)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或专著)。
(三)解决过5项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含编写大纲),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读工作。
(二)能熟练运用1门外语与外国专家交流、研讨。
(三)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5万字以上。
(四)举办过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有重大突破。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并通过验收。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或省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国家一、二级文物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付诸实施。
(二)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参照上述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2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1项或省级三等奖2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人员(排前2名)参与完成省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
三、作为主要人员(排前2名),取得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等重要研究成果2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四、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地运用新科技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五、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做出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出版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排名第一,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5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刊物。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2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或省级一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人员(排前2名)参与完成省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5项。
(三)取得2项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重要研究成果。
(五)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或省级科研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其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出版学术著作2部(独著),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8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刊物。
江西省艺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奖项:指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及各协会颁发的全国性专业艺术奖项,其它部门与中国文联各协会联合颁发的奖项不属全国性专业艺术奖。
省级奖项:指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颁发的全省性专业艺术奖项,其它部门与省文联各协会联合颁发的奖项不属全省性专业艺术奖。
市级奖项:指设区市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及文联颁发的全市性专业艺术奖项,其它部门与设区市文联各协会联合颁发的奖项不属全市性专业艺术奖。
二、不设单项奖励和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如“五个一工程”奖),其主创人员比照同类奖项的单项一等奖申报;设单项奖励、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如“文华新剧、节目奖”),其单项奖比照同类一等奖申报,其综合奖中的主创人员比照同类二等奖申报。同一剧(节)目、作品多次获奖的,取最高的一个奖项申报。
三、大型作品(剧、节目):指演出时间在 1小时30分以上的戏剧作品、舞剧作品、30分钟以上的多乐章音乐作品,以及1小时30分以上的专题文艺演出作品。
中型作品(剧、节目):指演出时间在40分钟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15分钟以上的音乐作品。
小型作品(剧、节目):指演出时间在10分钟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5分钟左右的音乐作品。
四、指导学生获奖:必须有颁奖部门对指导教师颁发的正式文件、认可证书或证明。
五、积累、累计:指担任指挥工作以来保留演出曲(剧)目之总和。
六、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国家艺术学科重点研究项目及市以上政府设立的其它科研奖项。
七、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为获奖项目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八、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九、课题、项目:指由国家、省、市、县级宣传、文化、文联、社联部门下达的,或由本单位下达并经上级宣传、文化、文联、社联部门同意、有合同规定的课题、项目。
十、著作(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著作(专著)须由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出版。
十一、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并由有“CN”刊号、“ISSN”编号的出版物(增刊、专辑除外)发表以及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十二、市级:指设区以上市。
十三、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合格以上”含“合格”。
江西省群众文化专业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重点项目:指经中国社科院、文化部或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备案下达的项目。“省重点项目”是指经省社联、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审批立项、备案下达的项目。
二、国家级奖励:指国家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编纂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蒲公英奖”等奖项,不含其它部门与文联各协会联合颁发或企业主办的奖项。
省级奖励:指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或省文联颁发的专业艺术奖项,不含其它部门与文联各协会联合颁发或企业主办的奖项。
市级奖励:指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或市文联颁发的专业艺术奖项,不含其它部门与文联各协会联合颁发或企业主办的奖项。
三、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国家艺术学科重点研究项目及市以上政府设立的其它科研奖项。
四、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六、课题、项目:指由国家、省、市、县级宣传、文化、文联、社联部门下达的,或由本单位下达并经上级宣传、文化、文联、社联部门同意、有合同规定的课题、项目。
七、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效组织实施具有总体设计方案和具体计划安排,规模较大、有丰富的活动项目和阵容较强的参演(展示)队伍,能吸引广大群众参与,辐射面广,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
中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效组织实施具有总体设计方案和具体计划安排,有一定规模和较多活动项目,有阵容较强的参演(展示)队伍,能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
小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计划安排和一定的活动项目及参演(展)队伍,受到当地群众欢迎,但规模较小的群众文化活动。
八、大型作品:指演出时间1小时30分以上的剧(节)目或长篇文学作品等。
中型作品:指演出时间1小时左右的剧(节)目或中篇文学作品等。
小型作品:指演出时间30分钟左右的剧(节)目或短篇文学作品等。
九、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作品集等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学术著作(著作)、学术专著(专著)须由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出版。
十、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科学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并由有“CN”刊号、“ISSN”编号的出版物(增刊、专辑除外)发表以及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十一、市级:指设区以上市。
十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合格以上”含“合格”。
江西省图书资料专业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关学科:指信息学、文献学、目录学、版本学、档案学、出版发行学、大众传播学等。
二、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及市以上政府设立的其它科研奖项。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奖项目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国家级奖项:指中宣部、文化部和国家一级专业学会颁发的全国性专业奖项。
省级奖项:指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和省一级专业学会颁发的全省性专业奖项。
市级奖项:指设区市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市一级专业学会颁发的全市性专业奖项。
四、课题、项目:指由国家、省、市、县级宣传、文化、社联部门及各级专业学会下达的,或由本单位下达并经上级宣传、文化、社联部门同意、有合同规定的课题、项目。
五、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学术著作(著作)和学术专著(专著)须由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出版。
六、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科学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并由有“CN”刊号、“ISSN”编号的出版物(增刊、专辑除外)发表以及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七、市级:指设区以上市。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合格以上”含“合格”。
江西省文物博物专业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大型专业活动: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维修工程、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大型学术会议等。
中型专业活动: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中型文物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型学术会议等。
二、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三、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重要陈列展览。
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到100米-200米展线的重要陈列展览。
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和100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
四、大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中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小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五、一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类别、功用、真伪、年代、级别、以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二、三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省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与一级文物相同。
六、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及市以上政府设立的其它科研奖项。
七、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八、国家级奖项:指中宣部、文化部和国家一级专业学会颁发的全国性专业奖项。
省级奖项:指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和省一级专业学会颁发的全省性专业奖项。
市级奖项:指设区市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市一级专业学会颁发的全市性专业奖项。
九、课题、项目:指由国家、省、市、县级宣传、文化、社联部门及各级专业学会下达的,或由本单位下达并经上级宣传、文化、社联部门同意、有合同规定的课题、项目。
十、独立推广(宣讲)陈列展览:指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分别对大、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观众宣讲,效果良好,并能独立进行有关宣传和组织观众工作。
十一、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十二、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十三、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学术著作(著作)和学术专著(专著)须由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出版。
十四、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科学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并由有“CN”刊号、“ISSN”编号的出版物(增刊、专辑除外)发表以及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十五、市级:指设区以上市。
十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合格以上”含“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