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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间:2006-07-06

发文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6〕20号

发布日期:2006-7-6

执行日期:2006-7-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05)18号)文件出台后,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矛盾。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国发(2004)9号文件和川府办发电(2004)64号文件精神,对我市泸市府办发(2005)18号文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国发(2004)9号文件和川府办发电(2004)64号文件精神,适用范围严格按在教师岗位退休和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退休的人员执行。

  二、关于补差标准

  根据国发(2004)9号文件和川府办发电(2004)64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执行。

  泸市府发(2005)18号文件与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三、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牵头部门为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相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并抽调专人集中办公,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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