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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义务监督员监督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5-05-08

发文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文  号:通政发[2005]50号

发布日期:2005-5-8

执行日期:2005-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义务监督员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义务监督员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为建设北京新城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5]12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聘请行政执法工作义务监督员的决定》(通政发[200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法制工作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义务监督员)经区政府批准之后,以区政府名义进行聘任。

  第三条 聘任应经过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

  1.由区人大、区政协各推荐1名负责法制的工作人员和1名具有基层工作经验、接触社会层面较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由区法制办推荐2名执法任务较重、社会管理面广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的工作人员。

  3.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推荐1名熟悉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员。

  4.由区有关部门推荐1名企业负责人代表。

  5.由区政府推荐1名政府 规范、处罚适当、公正、公开。

  (二)对文明执法进行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着装整齐、证件齐全、语言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三)对政务公开进行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职责、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负责人、处罚依据及标准、执法责任制等应通过上墙、设立触摸屏、电子大屏幕、网络等方式对外公开。

  (四)对工作效率进行监督。各行政机关办理业务应及时准确,手续快捷,答复问题明确,工作效率高、效果好。

  (五)对廉洁行政和廉洁执法进行监督。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应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谋私利;不准吃、拿、卡、要,徇私枉法、以权代法。

  第七条 义务监督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越权执法、滥用职权、执法程序违法、不文明执法等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区法制办反映。

  (二)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职责、收费标准、处罚依据等没有对外公示的,有权向该行政执法机关反映并监督纠正情况。

  (三)发现行政机关人员有吃、拿、卡、要及滥用职权等不廉洁行为,有权向区法制办反映或向监察部门举报。

  (四)根据需要,并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可列席区政府常务会、区政府专题会等区政府重要会议,对区政府的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五)参加区政府召开的义务监督员工作会议,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评议。

  第八条 义务监督员具有以下义务:

  (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对待违法违纪行为能够客观公正、刚直不阿、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三)遵守区法制办对义务监督员的各项要求,按时参加区政府召开的义务监督员工作会议。

  第九条 区法制办负责每年召开2-3次义务监督员工作会议,听取意见,汇报情况。由区法制办将意见汇总、整理,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和向有关部门反馈。

  区法制办每年可组织义务监督员到部分执法单位进行检查或者对部分执法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现场监督各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第十条 义务监督员可以采取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向区法制办反映问题,区法制办接到问题反映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必要时向责任机关发出法制建议书,限期给予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及时向义务监督员反馈。

  第十一条 义务监督员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因工作变动可以申请调整。有下列情形的,由区政府予以解聘: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监督单位吃、拿、卡、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

  (三)连续多次不参加区法制办召开或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又不说明理由的;

  (四)其他不符合义务监督员条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二条 义务监督员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内容的情形且经核查属实的,区法制办将在年终区政府对各部门依法行政部分的考核中相关项目上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义务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出示区政府颁发的监督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义务监督员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02]37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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