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大连市律师协会
文 号:大律发[2005]9号
发布日期:2005-4-26
执行日期:2005-4-2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和较高的执业水平,成功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五)在律师工作中常年坚持勤勤恳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尽职尽责,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
(六)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七)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奖励: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律师事务所及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连续三年未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业务在某些专业领域形成优势,在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
(三)积极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成绩突出,受到社会好评的;
(四)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协会视情节可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五)拒不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情节严重的;
(六)被司法行政机关给停止执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的;
(七)本协会认为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十七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的具体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上缴会费。
本协会收缴会费的具体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支出;
(二)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支出;
(四)进行律师舆论及宣传支出;
(五)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支出;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支出;
(七)购买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出版刊物支出;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的救济支出;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支出;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并发布公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会议参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必要补充。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