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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5-04-22

发文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文  号:京公法字[2005]354号

发布日期:2005-4-22

执行日期:2005-4-22

生效日期:1900-1-1

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局规范、文明执法水平,做好 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法制、看守、办案民警在接待律师、安排会见、配合律师执业等工作中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解答查询问题;对于律师提出超出规定范围的要求,或违反有关执业规定的,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于不听劝阻、警告的,应终止接待、会见,通报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并报市局主管部门。

  五、刑侦总队、治安总队、监管处、法制办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执行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通知》(京公法字[2003]1036号)要求,加强对各单位落实《规定》和《30项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调查核实律师投诉,纠正有关执法问题;定期汇总掌握有关工作情况,注意发现基层单位在保障律师执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加强业务指导,研提解决意见。

  六、各单位要在5月底前,对落实《规定》和《30项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律师接待处、会见场所、复议阅卷室的设置、管理状况;刑事办案中遵守安排律师会见时限规定、接待律师查询、办理委托手续情况;律师参与治安、劳教、复议案件情况等,以及律师遵守法律和职业规定情况,收到律师投诉、意见和表扬信等情况。从中发现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意见;同时认真总结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刑侦总队、治安总队、监管处、法制办等主管部门也要按照《通知》分工,认真梳理近年来,特别是2003年《30项措施》实施以来本系统的相关工作情况,总结各单位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案例,提出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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