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
文 号:大援发[2005]4号
发布日期:2005-4-15
执行日期:2005-4-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 、规章,积极为各级政府信访工作分忧,依法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援助人员要认真细致、耐心准确地解答法律问题;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支持、参与上访人员无理上访、越级上访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活动。
2005年5月1日,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各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及信访部门的组织下继续积极参与信访工作,依法处访,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各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争取在6月底前,与当地信访部门联合制定出与本地情况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自检自查。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在适当时间进行抽查,监督落实、实施情况。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
20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