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文 号:浙司[2005]61号
发布日期:2005-4-8
执行日期:2005-4-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的要求,加大对职工 和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
五、在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及时调解民间纠纷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渠道。凡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也可以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
六、加强领导,积极与工会协调配合,努力为职工维权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造“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将为职工维权作为今年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议题,认真研究,落实措施,重点抓好人员、经费的保障落实。要积极调动各方力量,进一步加大为职工维权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省法律援助中心将在重点市、县(市、区)特别是外来员工较多的县、市,建立联系点制度,总结和探索职工维权的经验。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的共同任务,各地要认真贯彻省司法厅和省总工会2003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加强与工会的联系、配合,共同做好职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要鼓励和支持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业务上加强指导和管理,要为工会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培训、交流和研讨的机会,提高工会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对工会维权机构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法律援助执业证书。对由工会维权部门受理,并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办案补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与工会维权部门加强联络联系,通过座谈会、协调会,定期交流、研究和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五年四月八日